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质权典权的区别

2021-07-06 1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物权已成为民法世界中里最活跃的领域,具有保证债权的实现,顺畅资金融通的独特的经济功能,在当代,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形成了一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核心的典型担保物权体系。那么,抵押权质权典权的区别?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质权典权的区别

一、抵押权质权典权的区别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

2、质权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3、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二、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要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抵押权质权典权的区别”有关的法律知识。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担保物权,而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由于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被应用,所以《民法典》并没有对典权作出规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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