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证上的抵押登记期限

2021-07-07 1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对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而日常生活中最常听到的就是抵押,抵押权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和共同抵押。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关抵押登记问题,那么抵押权证上的抵押登记期限是怎样的?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抵押权证上的抵押登记期限

一、抵押权证上的抵押登记期限

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的原则,因此,对于法律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始生效力的抵押权而言,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应记载于登记簿上。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自动注销。

二、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般来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候起算3年;或者还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债务人可能会胁迫或者是威胁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胁迫或者是威胁终了之日申请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三、抵押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吗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的规定,以及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民法典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当事人排除以上法律规定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法律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抵押权证上的抵押登记期限”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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