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2021-07-07 11: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是一项能够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那么,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一、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

2、抵押权未受到限制有时候抵押权虽然有效存在,但是实现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主债权代位清偿时,清偿人虽然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但是其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么抵押权实现时就会受到限制。

3、债务履行期届满因为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所以主债没有到履行期限的时候,担保的实现当然无从谈起。

4、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如果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没有权利实现抵押权。例如,债务人提出符合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这属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抵押权的从属性的定义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条件”的有关法律知识。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抵押当事人、合格的抵押财产以及对抵押进行了相应的公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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