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2021-0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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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经营土地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设立土地经营权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得到保障,民法典关于设立这个权利也做了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办理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在继承下土地承包权之后,作为继承的承包方,你可以享有下面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也相应地,你还要承担下面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目前,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的规定是什么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得知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三百三十三条都规定了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登记才有效。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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