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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排除妨碍前提条件

2021-08-25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中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在侵害物权时,需要承担法定的物权责任。那么物权法排除妨碍前提条件?什么是排除妨害权请求权?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法排除妨碍前提条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法排除妨碍前提条件

一、物权法排除妨碍前提条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二、什么是排除妨害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1)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对于赔偿损失作为侵害物权的一种责任方式。各国民法都有规定。学者们对侵害物权的这种责任方式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笔者也认为赔偿损失作为侵害物权的一种责任方式是必要的适当的。因此,对这种责任方式,笔者也就不再给予太多的关注。

(2)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对于停止侵害杨立新先生认为它只是精神型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而不是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事实上,对于物权而言,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这两种责任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于可以适用停止侵害的侵害物权的行为,也可以适用排除妨害的责任方式让加害人停止他的侵害行为来保护受害人的物权。

(3)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的占有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可以请求其消除危险。笔者认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作为一种物权请求权已经足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将其规定为一种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对物权人来说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是因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他人的设施有可能对自己的占有物造成损害,而损害并没有实际发生。如果已经对物权人的占有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并且该危险有可能继续下去的话,那么,物权人就可以用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来保护自己。此外,有学者认为物权人在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后,如果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认为此种赔偿请求权不以侵害人的过错为要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值得商讨的观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不以侵害人的过错为要件,这将会完全改变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使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变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可以说是对此种观点的最有力的反击。另外,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行使的前提也说明了侵害人只是有可能对物权人的占有物造成损害而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给予物权以赔偿请求权并无实际意义。故笔者认为这并不可行,也没有必要。所以,在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中也不应该存在消除危险。

(4)排除妨害的责任方式。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产指对他人虽未剥夺其占有但妨害其权利行使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除妨碍的前提条件有三,一是被妨碍行为现时存在,二是妨碍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碍他人,三是妨碍是不正当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法排除妨碍前提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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