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2021-08-2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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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跟我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也是我们重要的权益,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否则压迫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有哪些?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能提供一定的帮助。
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一、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以实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6、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7、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助财产。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以及有关知识。根据上文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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