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所有权变动方式

2021-08-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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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的变动是交易所追求的结果。物权所有权变动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一类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多的与“物权所有权变动方式”相关的知识,请继续阅读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以下内容。
物权所有权变动方式

一、物权所有权变动方式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在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最主要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1)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征收

(3)继承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添附等事实行为

二、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三、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与物权所有权变动方式的有关法律知识。物权变动的模式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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