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居住权有哪些特征

2021-01-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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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居住权的设立对我们生活有着非常大的改变,这样就进一步防止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这种不好的现象,这个社会也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那么对于居住权有哪些特征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居住权有哪些特征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是。
居住权有哪些特征

  一、居住权有哪些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二、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还。除因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设置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居住权人的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居住权有哪些特征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他人是不能干涉的这个权利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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