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

2021-08-02 17: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中,规定了物权的公示方式,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不同的方式表示,不动产是“登记”制度,动产则是“占有”。而在海商法邻域,存在一种特殊的船舶担保物权。那么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是什么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

一、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物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动产质权(包括权利质权、营业质权)和动产留置权。

理论上,依照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将其区分为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和非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

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是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必要的担保物权,典型者有动产质权、移转权利凭证占有的权利质权和留置权。

非占有公示型担保物权,则以占有以外的物权表征以宣示动产担保物权的存在状态的动产担保物权,其中以登记公示作为对抗或生效要件的动产担保物权为典型,如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必要的权利质权等。

一般而言,公示原则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应有内容,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法定的外界可识别的方式加以表现。“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更是担保物权的生命线,没有公示原则的贯彻或者落实,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和优先效力就无法获得充分的彰显。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性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纵观国际上和中国有关立法,也直接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取得和行使。可见,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规定,也会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效力。当然,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留置权条款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应该承认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方式,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占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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