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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2021-01-2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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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们在借款时可以为一定期间内存在的所有的借款提供担保,当出现一些特定的事由时,该最高额所担保的债权得以确定。那么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的变更

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可否变更合同的约款?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既然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则自无限制当事人变更合同约款之理。所以,德、日民法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可以变更的规定,是合理的、可取的。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立法规定及学者见解不尽相同。

三、最高额抵押权如何实现

1、债权得确实存在。与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权设立抵押不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和不稳定性,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其担保的主债权处于不停变动之中,债务有随时发生的可能,也有随时被清偿的可能,因此,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时,除了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之外,还必须证明债权的客观存在,如不能证明债权的确实存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则不能支持其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要求。

2、有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除了证明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以外,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也就是债权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期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设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依照约定是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我国有关规定,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应提供有效的约定证明,证明其债权已到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如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就应提供有效的催要证明,证明债务人经催要而未履行。只有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的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当出现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或扣押等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被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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