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权人转质时必须经出质人同意,即得到出质人的承诺。若质权人转质时未经出质人同意,则不构成承诺转质;
(2)转质人和转质权人必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是转质成立的有效要件;
(3)转质人必须将质物移交给转质权人占有。移转占有亦是转质依法生效的有效要件,若质物未移交占有,则转质而不生效力;
(4)质权人设定转质必须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若无被担保的债权存在,则转质毫无实际意义。
转质必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方能成立并生效,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称为承诺转质,后者称为责任转质。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
责任转质在性质上仍属于质物上质权之再度设定,除应具备动产质押之一般条件外,还须符合一系列特殊要求。概括起来,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应有七项:
第一,必须有法律许可责任转质的明文规范,这是责任转质权的效力来源。因此,在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渊源的法律依据条件下,应暂不允许责任转质的适用。
第二,质权人必须向转质权人说明质物的权主归属,使转质权人明知该质物属于再度设质。如果质权人隐瞒标的物为他人设质之质物,而以所有人之身份就质物设质时,相对人得因善意取得之原则取得质权,并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此乃质权的善意取得,而非转质。
第三,质权人与转质权人之间,就质物之设质,须有合意。
第四,质权人须将质物之占有移位于转质权人,即质权人丧失占有,转质权人取得占有。
第五,责任转质权须于质权有效存续期间内行使。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转质权亦当然消灭。
第六,转质权的范围,必须在原质权的范围内,即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第七,转质完全由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为之,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否则,不是责任转质,而是承诺转质。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合法转质的条件相关法律规定。转质人必须将质物移交给转质权人占有。移转占有亦是转质依法生效的有效要件,若质物未移交占有,则转质而不生效力。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找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