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合同应写明居住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居住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装修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债权中的居住权如租赁、借用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与物权中的居住权有明显的不同,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
1、权利人的对抗力不同。
2、权利的独立性程度不同。
3、作用不同。
4、标的物不同。
5、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不同。
6、使用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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