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2021-01-13 1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很多朋友都知道,自己的房屋或是土地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以后,才算是真正的享有所有权,能够实现自由处分。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手续是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那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三、那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的信息,由上可知,不动产登记应当由不动产产权登记机构负责,其应当履行查验、询问、登记等职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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