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航空器的物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2021-02-04 1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航空器是比较特殊的物,毕竟航空器和一般的交通工具是不同的,但一般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车也是要登记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航空器的物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航空器的物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一、航空器的物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要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些法律对船舶、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已有规定。例如,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还有民用航空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的价值较大,法律对这类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例如,甲将其汽车卖给乙并已经完成交付,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该汽车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但如果甲又背着乙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进行了登记,乙就不能以事先已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而对抗丙,丙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三、特殊动产抵押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航空器的物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航空器物权登记对于处理航空器事故是必要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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