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未生效的后果

2021-10-12 14: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提供财产给债权人做抵押,抵押权的设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那么抵押权未生效有什么后果。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抵押权未生效的后果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抵押权未生效的后果

一、抵押权未生效的后果

抵押权的设立可分为登记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实践中,抵押权未有效设立多见于不动产抵押物,即:双方当事人仅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从而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要,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抵押人依约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但因抵押物灭失或转让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赔偿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连带责任须有明确的法定或约定依据,在双方并未约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

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一)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二)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三)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未生效的多是指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如果抵押权未生效,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享有抵押权,但是可以基于生效的抵押合同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抵押权未生效的后果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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