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

2021-10-01 13: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当今社会,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属于十分普遍的关系,且对于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那么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物权的特征是什么?物权的客体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

一、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

(一)物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

全面列举了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法律还规定,侵害物权,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这一时效,则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二)债权保护方法

约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重作、更换。

法定之债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保护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修理、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二、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三、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形成的物权不同;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1、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综上所述,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主要是概念不同,且方式也完全不同,大家要注意区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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