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二)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安置农业人口;
(四)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五)直辖市征地争议。
(一)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二)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三)颁发土地使用证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征地手续,首先需要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补偿被征地权利人,签发用地证书,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最后颁发土地使用证。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建设用地征地手续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