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编调整什么民事关系

2021-02-07 17: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很多程度上尊重个人意思表示。更多关于物权编调整什么民事关系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找法网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物权编调整什么民事关系

  一、物权编调整什么民事关系

  物权编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很多程度上尊重个人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三、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再如甲将其房屋借给乙使用,又为丙设定了典权;此时丙的典权优先,他可以优先于乙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基于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具有这种优先效力。但是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例如,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例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为别除权;在破产时,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此为取回权。例如,出卖人已将出卖物发送,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没有付清全部价款而宣告破产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回其标的物。

  因物权所产生的纠纷可通过诉讼、协商、仲裁等多种途径进行解决。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物权编调整什么民事关系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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