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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

2021-02-1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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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立担保物权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每一个细节都应该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有瑕疵。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

  一、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

  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担保财产即使灭失、毁损,但代替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仍存在,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代替物上。这就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以下是实现担保物权的两种情形: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3、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三、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要注意什么

  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设立担保物权是肯定会对债权实现是有利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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