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动产物权变动

2021-11-02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同类型物权变动方式是不同的,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变动方式,而动产物权则是以交付为要件。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是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什么是动产物权变动

  一、什么是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

  二、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涉外物权的普遍原则,但并非解决一切动产物权法律关系的唯一原则,某些动产因其具有特殊性或处于特殊状态,因而适用该原则并不恰当,故各国根据其司法实践形成了一些特殊规则。

  (一) 运输中的物品

  运输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国的法律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民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运输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由于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因此,运输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实践中,主要有适用送达地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所有人本国地法三种解决方案。

  (二)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这些运输工具虽然有固定的经停地,但他们也经常处于运动之中,往往还处于公海或公空,也不宜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国际上,一般主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国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来解决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这类财产关系一般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如各国在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时,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之分。前者是不管遗产为动产抑或是不动产,一律适用同一法律;后者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再如在夫妻财产方面,英美国家赞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大多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要原则。

  (四) 外国法人财产破产清算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也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该依其属人法解决相关问题。

  三、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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