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

2021-02-19 14: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抵押物的范围,还有未来可以在哪些范围内受偿。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

  一、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抵押后新增加的建筑物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加的建筑物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设定抵押权时,其标的物不包括新增加的建筑物,新增加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这部分新增加建筑物。新增加的建筑物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不将新增加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折价、拍卖或变卖,将来就会影响到新增建筑物的价值,因为这部分建筑物已没有了土地使用权;如果新增加的建筑物拆掉后再行使抵押权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基于以上价值的衡量,法律规定,对有新增加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由于新增加的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的范围,所以对有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三、不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新建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抵押权人一定要谨慎接受抵押财产。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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