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集体建设用地可补办征用手续

2021-10-29 11: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那么集体建设用地可补办征用手续?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可补办征用手续

一、集体建设用地可补办征用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何更名

1、申请人进行土地测绘并取得成果,此步骤需要申请人自行联系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公司取得;

2、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变更登记的村民决议;

3、申请人到当地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1:500用地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

4、申请人提供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申请人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6、申请人在完成以上步骤后,自行复印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省内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名,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完成更名并领证。

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找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补办征用手续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