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

2021-11-02 08: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担保物权有三种,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都是不同的,前两种基于合同,后一种则是法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

  抵押权和质权都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订立的,而留置权则是符合法定情形时设立的。

  设定的形式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二、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例如《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抵押权和质权都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订立的,而留置权则是符合法定情形时设立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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