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
(一)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二)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一)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二)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公示要件主义。即债权形式主义,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四)物权形式主义。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占有和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为变动条件。近代以来,登记制度虽然被较为普遍地采用,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由于动产物权的种类及交易形态,远较不动产丰富与复杂,因此登记制度只能作为辅助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仍然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
综上所述,法定的物权变动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原则上必须公示。我国采用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要件。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法定物权变动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