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流转期限为几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起设立

2021-02-2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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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规定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在承包土地的期限内,将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转给他人经营的情形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那么,流转期限为几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起设立呢?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流转期限为几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起设立

  一、流转期限为几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起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抄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21包经营5261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4102出租1653、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土地经营权设立时间及登记的规定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本条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没有明文规定,其实也应当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会在其他的时点发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可以理解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过,民法典规定,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也未规定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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