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什么义务

2021-01-14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近年来才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只有经过登记后才会真正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与动产买卖的程序不同,由于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簿上会有记录,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查询,那么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什么义务,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什么义务

  一、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什么义务

  1、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义务的法条释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条为民法典的新增条款,其借鉴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及使用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新增本条实际上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物权利害关系人增加了一项保密义务。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其查询、复制的目的。该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利害关系人负有不得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即不得超出其正当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其他用途,如非法出卖;不得公开他人不动产登记资料,即不得将查询、复制他人不动产登记获得的资料交给查询、复制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该条未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给不动产登记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综上所述,不动产进行登记后虽然会记录在登记簿上,但该情况也只有不动产所有权人与登记机关知情,利害关系人如果需要证实其登记情况的可以进行查询,但是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什么义务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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