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虚拟财产能作为一种物权存在吗

2021-11-08 10: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的知识越来越大,同时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的出现,使传统的民法理论受到挑战。那么虚拟财产能作为一种物权存在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虚拟财产能作为一种物权存在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虚拟财产能作为一种物权存在吗

一、虚拟财产能作为一种物权存在吗

根据物《民法典》的基本原理,虚拟财产被侵害,可以从物上请求权角度进行保护。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虚拟财产存在网络空间,始终处于网络运营商的保管之下,网络玩家虚拟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使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丧失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如窃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被游戏运营商无故删除等;

二是妨碍所有权人对其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如向所有权人电子信箱发送垃圾信件等。

二、权利体现

1、虚拟财产返还请求权。虚拟财产所有权因侵权而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非法窃取;二是网络运营商无故删除玩家的虚拟财产。对于这两种情况的侵权,网络玩家都可以要求侵权者返还虚拟财产,恢复权利状态。然而,由于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的物,常态下虚拟财产由网络运营商保管,因此虚拟财产返还请求权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有所不同,不存在实际的交付。

2、妨害除去请求权。由于网络运营商或第三人的原因使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其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发挥时,网络玩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对虚拟财产的完整使用。这里有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如果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网络玩家对虚拟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妨害,例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络玩家的电子信箱大量发送广告等垃圾邮件,占用网络玩家电子信箱的存储空间,大大限制了其电子信箱的使用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所有权人除了可以直接要求该第三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外,还可以直接向网络运营商请求排除妨害并防止再受侵害。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国内外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对此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说将其概括为虚拟性、价值性、可交易性、期限性,对于合法性的存在目前有很大的争议,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

1、虚拟性

虚拟性,又称为无体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赖网络虚拟环境做为载体而存在。“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征,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是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用户发出的指令只有经过电脑程序处理后,才能在屏幕上显示出来,他们可能是强大的武器、游戏人需要的可以复活的血、坐骑等,虽然我们不能现实感知,但更加容易取得现实社会中人所不能获得的精神满足感。正因为它必须依赖网络环境而存在,决定了它不具有现实性,这一点使其不同于以往的财产形态,所以才能体现出它的与众不同。

2、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满足人类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并且可以以现实货币衡量的性质。现实的财产,满足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与之相比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满足的是玩家在网络虚拟空间的需要。

3、竞争性

竞争性是来自于经济学的概念,描述一类财产是否具备竞争特征,指消费者在消费该财产时,会限制(或避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进行消费。也就是说一种物在被一种消费者拥有或使用的时候,其他的消费者则不得拥有或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因为稀缺就具有价值,而是它本身对消费者来说就具有价值,尤其是精神方面的价值,同样重要的是玩家对他们的价值认同感。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首先具有竞争性,不易被获得,而玩家又愿意付出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去获取它,从而使它具有价值性。

我们知道,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产业发展的产物,其存在方式虽然虚幻,但却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因而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以上就是虚拟财产能作为一种物权存在吗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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