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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2021-02-26 1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一般都是非营利的法人组织,它们主要以为社会做贡献为目的进行经营,法律对团体法人也是有更多的保护的,那么民法典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民法典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一、民法典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1、社会团体法人

  所谓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捐助法人

  关于捐助法人,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此,捐助法人具有两个特征:

  1、为公益目的而设立;

  2、法人的财产全部来自捐助财产。捐助法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

  (一)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法典对捐助法人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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