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1、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是由所有业主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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