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立基人,也称之为"立基人"这是近年法院判决中出现的词语,但不属于规范法律用语。立基人作为房屋建造者与宅基地申请者,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立基人也有对房屋建造作为共同共有出现,如家庭成员中作为未成年子女作为立基人时,一般作为子女虽然同为立基人,但对房屋建造贡献较小,因此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般会考虑对房屋建造贡献大小酌情处理。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宅基地立基人怎么添加这个问题相关知识。立基人作为房屋建造者与宅基地申请者,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立基人也有对房屋建造作为共同共有出现,如家庭成员中作为未成年子女作为立基人时,一般作为子女虽然同为立基人,但对房屋建造贡献较小,因此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般会考虑对房屋建造贡献大小酌情处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