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二)用益债权是所有权人的支配权通过对用益获取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而间接地体现出来,没有特别约定,不得干涉用益权人对物的支配和收益;用益权人的支配权仅限定在为实现物之用益的目的内,仅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自主安排用益活动。所有权人对物的影响须通过请求用益权人实现,两个支配权的积极冲突应先通过基础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分辨和调整。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一)占有权。用益物权需要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这就决定了用益物权人必须要占有标的物。
(二)使用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之“用益”即使用、收益。收益权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通过利用财产获取收益。二是获取天然孳息。三是获得法定孳息。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就用益物权而言,其权能不包括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为了有效率地利用物,法律也允许权利人在不妨碍物的最终权利归属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当然,这种处分是对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物本身的处分,对物的处分权应当属于所有人。
(四)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用益物权设立后,即独立于所有权,对所有权形成一种限制,所有权人负有义务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自己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
由此可知,用益物权与用益债权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一个是间接支配,不得干涉用益权人对物的支配和收益。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用益物权与用益债券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