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进行借款活动时,如果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我们常见的保证合同、定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一)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二)消灭的从属性:主合同消失,从合同当然消灭。
(三)处分的从属性: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处分,如无特别规定其效力及于从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签订合同是必要的,对于合同也可以有从合同去辅助担保,借款合同是属于主合同,对于从合同可以说是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的种类,是为了辅佐主合同实现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