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行使的期限

2022-01-01 08: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健康权,肖像权等等。这些权都是需要我们去维护的。那么对于留置权我们应该如何去行使。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这个大家应该还是迷茫的,对于留置权行使的期限,这个相信大家应该还是不了解的,现在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行使的期限

  一、留置权行使的期限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成立条件不同,债权依当事人合意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规定;

  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

  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权利实现不同;

  消灭不同,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是消灭。

  三、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1、留置权。2、已登记抵押权。3、质押权。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留置权行使的期限。留置权的期限一般都是不少于2个月的。如果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话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我们一定要好好利用我们的权力,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若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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