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2022-01-1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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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人只要符合法定的要求是可以行使的,即对方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的证明,保护自身的权益。那么,你知道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一、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安抗辩权能够适用于反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不安抗辩权的由来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而法国学说称之为“不履行的抗辩”,它来自中世纪罗马法,是从约因(consideration)学说出发的。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另外,瑞士债务法第3条、意大利民法第1469条、奥地利民法第105条、中国台湾省民法第265条等都对不安抗辩权有所规定。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从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可见,同属大陆法系,同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不尽相同。法国侧重保护卖方利益,规定只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适用,采用支付不能主义;而德国民法典规定则不限于买卖合同,只要双务合同即都适用,并不再拘泥买受人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的限制,提出如买受人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出卖人即可拒绝给付。可见,德国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仅反比法国法的规定更广泛,而且对于在后给付义务人订约后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对先给付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更为有利,更符合现代民法学中的不安抗辩权。据此,有学者认为,相比之下,德国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我个人也这样认为。

  相对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英美法系也有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规定,只是称之为预期违约制度,两者异同,我将在下面阐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理论,但将预期违约分为预先根本违约和预先非根本违约,而不是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就其内容而言,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相近,都体现了民法典的公平精神。

  效力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哪些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1、行使该抗辩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时间需有先后顺序;

  3、该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前;

  4、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安抗辩权能够适用于反担保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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