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哪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按抵物不同,抵押可分为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该财产称之为抵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抵人,享有抵权的人称之为抵权人。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抵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抵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权分为动产抵权和权利抵权两种。动产抵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抵权;权利抵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权。
动产抵押的抵权人因保管抵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抵物时,出抵人可以要求抵权人将抵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抵物,而抵权人则可以要求出抵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抵不提供的,抵权人可以对抵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抵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权人对权利抵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抵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抵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抵的,出抵人与抵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抵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是属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所以抵押合同不属于主合同,而是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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