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从权利不能单独于主债权转让的,主债权转让的,担保函才能转让,但需要通知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到反担保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二)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三)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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