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属于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章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合同生效不代表物权就有变动,所以合同生效以后要对不动产进行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交付。
中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三)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有效力的相关介绍,对于物权登记,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程序,对于物权变动要注意具体的程序和相关的办理流程,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