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哪些

2022-03-01 12: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虽然有很多合同签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因为不可抗力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致合同无法生效。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实际损失如何承担

  在因担保人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就此免除责任呢?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2001年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最高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不超过该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通常在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和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均有一定过错。债权人应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未尽,存在一定的过失。担保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经理等,在公司法明确规定和公司章程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作为法人如果说存在过错,应当是其内部治理结构不严谨,没有很好的内部制约和治理机制导致越权代表行为的发生。但对于第三人而言,上述代理人仍是基于公司概括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公司仍应对外承担其应尽的部分担保责任,因此法律作出如上规定有其合理性。至于如何追究越权代代理人的责任,则应由公司与其另行解决。

  三、担保合同无效法律责任承担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并不是所有的合同一经签订就立即生效的,也会有无法生效的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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