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如果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还未登记的,应当先登记后再行转让,申请登记宅基地的材料具体如下:
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4、其他必要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3、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镇宅基地的转让手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城镇宅基的取得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城镇宅基地转让手续相关法律规定的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