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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

2022-03-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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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再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那么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

  一、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怎样的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一)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二)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三)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一)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二)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三)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项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至于该标的物为一物或数物还是整体财产,则在所不问。如上所述,同一物上也可存在数个同一种的担保物权,如数个抵押权,此属于广义物上担保的竞合,也可看做物的担保的并存,不属于狭义物上担保的竞合。

  所谓同时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是指于实现物上担保时,在标的物上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指标的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若虽同一标的物上存在过不同种担保物权,但于实现物上担保权时,其他担保物权已经消灭而仅存有一个,当然也就不发生物上担保的竞合。因此,物上担保的竞合,与各个物上担保的成立时间无关。

  (二)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不仅须为担保权客体的竟合,而且其权利主体须不为同一人。所谓权利主体不为同一人,是指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并非同一个债权。因为在同一权利主体有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则属于数个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而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担保不同的债权。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在同一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有两项以上担保物权时,也属于同一标的物同时为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并不为我们这里所说的物上担保的竞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详细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担保竞合的处理规则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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