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4、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5、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7、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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