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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权担保

2022-03-2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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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很多朋友会选择质押财产。那么,什么是质权担保?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什么是质权担保

  一、什么是质权担保

  在办理投资担保业务时,很多人经常会遭遇“质权”一词。对于这一专业术语,一些人不太理解。质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又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所谓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在担保业务中,质权又能起到哪些作用呢?

  行业专家解释说,通常担保公司风控部门在考察借款企业资产状况后,会根据每个借款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选择质押担保方式的优点在于,质权人握取出质人现实的财产并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质物以优先受偿,这既可产生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较大心理压力,又避免了债务人毁损、转让质物的可能。因此,质押担保的设定对债权人是一种可靠的保障。

  二、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二)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三)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三、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一)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虽交付主物而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二)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三)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6条、第80条规定,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四)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则质权的效力及于返还的补偿金上。当然该补偿金属于代位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质权担保的相关内容, 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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