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承两个宅基地。根据我国“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如果因为历史原因对多处宅基地拥有继承权,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将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或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就宅基地本身而言,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被合法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规则,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因其身份而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1、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2、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最新的《试点意见》指出,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费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以往的政策与法律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可转让性,根本出发点在于稳定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居住权。
现在国家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发生了变化,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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