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2022-05-05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享受了他人的服务,但是没有给付相应的报酬的,服务人是可以留置其财产的。那么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一、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留置权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二)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三)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四)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五)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权在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适用

  (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的相关知识,综上,对于留置权,留置人必须是债权人,而且留置的东西必须是动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