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1.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1.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或互易或赠与或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消灭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或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找法网提醒您,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消灭事由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