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的性质有哪些,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2022-06-30 17: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性质包括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以他人不动产给予的便利为合同标的、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等。地役权不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从属性,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单独存在。
地役权的性质有哪些,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一、地役权的性质有哪些

  地役权的性质有: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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