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遗失物没有报酬请求权,只有请求权利人返还合理费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若拾得人为了保管遗失物支出了合理费用,则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这部分费用;若权利人为了寻找遗失物发布了悬赏广告,则拾得人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广告中承诺报酬的权利。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