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失主所有。只有失主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拾得遗失物,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2.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
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归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找法网提醒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过发布招领公告使失主知道应在何处领取其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