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法定种类有:
1.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2.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3.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
5.共同抵押
6.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的特征如下:抵押是在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让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只需登记,不转让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担保抵押方式有:
1.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
5.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