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有哪些

2022-10-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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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方法公示,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且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
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原则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公示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示是否可以对抗诉讼时效

  物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找法网提醒您,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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